“德眼观税”(11-20)
【之十一】税收正义是税收治理的根本要素,关键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具体为二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分配,而且前者优先于后者。其次才是纳税人之间,以及征税人之间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具体为二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分配,也是前者优先于后者。这才是税收正义或公正的核心要义。
【之十二】良税的道德特征:终极: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最高:人道自由(一般:平等、法治与限度;具体:政治、经济和思想自由);根本:公正(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重要:诚信、便利与节俭。至少能聚财敛财不属于良税的重要范畴,聚财属于工具,不是目的,为聚财而聚财,无异于为吃饭而吃饭!属于“圆的方”之荒谬逻辑。唯有良税与文明和国运兴旺紧密相伴。
【之十三】针对戊戌前三季度税收增速快的现象,各路税收专家都给出自己的解释。其实,税负、增速、金三技术征管能力提升等分析,其意义都是有局限性的。逻辑上,也容易被社会误解,同时消减各界长期呼吁减税的声音。关键是税收收入这样的增速,是纳税人乐于看到的吗?如是,此类技术性分析就没有任何价值。如不是,此类技术分析的意义又何在?核心或许在于:这样的增速,是否符合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进而言之,如果连用税透明都做不到的话,何谈征税社会功德的大小与得失!
【之十四】减税呼吁N年了,结果如何,你我心知肚明。深究其因,税负高低不是税制的根本要素,税权合意性才是。若税权丢失,税柄旁落,纳税人总是受伤便是宿命。事实上,减税不是税改的全部,减权也不是根本(基本的税权必须有),唯有优权和监权才是核心。税改若不回归此道,一切都是“瞎折腾”,等于“忽悠”。自然,将会迷失方向,一次又一次丧失税改的历史性机遇。
【之十五】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人际利害关系的一个税种,本应担负起人际公正调节的重任。遗憾的是,如果个税仅占国家税收收入的很小比重,其人际公正职能便十分弱小。逻辑上,开征个税为了调节税收不公问题的说辞即近乎说谎。而屡屡局限于免征额提高的个税改革,便疑似维稳的“减压阀”,或者诱降的“胡萝卜”,于人际利害公正调节微乎其微。
【之十六】无论如何,正是“死亡税率”的提法,几乎瞬间激活了全社会对企业纳税人生存与发展问题的广泛关注,其历史功德,或在多年以后才能显现。而此后中美贸易战开打所引发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趋严,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它的认同。其实,“死亡税率”最大的挑战在于——“幸存者偏差”,即我们缺少死亡企业因为税负重原而“死亡”的调查样本,这是致命的“软肋”。
【之十七】理论上讲,开征遗产税有助于促进代际公正
。但如果税权的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且对税权的监督未形成“闭环式”(上下、内外、德法等)制约机制,特别是连“用税”的公开透明都做不到的话,开征遗产税便意味着开始新的打劫和作恶!
【之十八】增值税最大的功能是聚财,特别是在传统产业背景下,由于产销环节多,可以层层抽利,优势会尽显不藏。但在数字经济的大势下,其聚财功能将会日渐萎缩,而其累退性也会越来越明显,很容易触及纳税人能承受的税负心理界限,结果将背离社会构建税制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这个终极目的,或引发系统性的社会风险。
【之十九】当聚财成为评价税制优劣的唯一标准,税收便踏上了与民争利的不归路。一旦越轨逾矩,拐点之后,定是经济的低迷,文化的衰落,社会危机的频发,文明进程的阻滞……如果税权合意性经不起质疑,且税权监督缺乏有效的“闭环式”制约机制,整个社会的萎缩将是分分钟钟走近的事。聚财不过是税制建设的具体目的和标准而已,如果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发生冲突,不可两全,税收便会成为竭泽而渔的第一凶器!
【之二十】税收道德是税法制定的价值导向系统,即有什么样的税收道德,便会有什么样的税法。税收道德优良,税法就可能优良。反之,税收道德恶劣,税法则会恶劣。先进的税收治理,一定是优良税收道德与优良税法联动合作、配合默契得当的税收治理。税收道德只要涉及利害活动,它什么都管;而税法只管那些重要的利害活动,而且有力有效。但二者实现所凭借的力量是不同的,税收道德靠的是舆论和教育力量,税法依靠的是暴力与行政强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