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眼观税”(1-10)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一】
税收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履行原初或衍生契约的活动。在国家为税收,在纳税人为税款。唯恶劣税收契约规范可随意制定,但优良税收契约规范(税德与税法)绝不可随意制定。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二】
一切不关注税收能否有助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增进的学术研究,都无异于用自己的生命,愚蠢地喂养敛财机器这头食人不吐骨头的恶魔。唯有人本的用税,才是征税的逻辑前提与正当理由。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三】
税收既有对直接创获财富活动之效应,也有对完全不创获财富活动之效应,还有对直接不创获财富活动之效应,可具体为对“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德治、法、道德与非人类存在物”8类活动之正负效应。税制越优良,则其社会效应越正向积极,越值得追求;税制越恶劣,则其社会效应越负向消极,越不值得追求。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四】
狭义“税收放管服”是指税收执法权力“放”、“减”前提下的“监管规范(税收道德与税法)优化”、相应公共产品的供给,旨在激发财富创获者——自然人与法人纳税人创获财富之积极性与创造性。广义而言,由于“放权”的逻辑极限是政府权力,是“还权”,无疑包含税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放减”,最终要求还权于纳税者,还权于民,即“还权”不仅仅是指“还”税收行政执法之权力,还应包括“放减”和归还税收立法权与司法权。逻辑上,“管服”也是指全部税收权力——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之“放”、“减”、“还”前提下的监管与服务。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五】
减税意味着减权,难度可想而知。但根本说来,优化税权,扩大税权民意基础,建立“闭环式”税权监督制约机制,才是重中之重。因为税权是决定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公正与否的根本条件与核心前提。逻辑上,优化税权才是税制改革目标的真正目标。舍此一切,都不过是聚财价值取向的“障眼法”而已!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六】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税种,本身就肩负公正的使命,但是要真正兑现这种公正的使命,却是有条件的,比如税款的使用要公正透明,要用之于民之所需,等等。质言之,税权民意基础大小、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优劣、税权监督有效性是关键。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七】
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核心构成部分,但税收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不仅是税务系统,至少影响税收营商环境的税制构建、税收立法权与司法权等要素不由税务系统决定。当然,这并不是说税务系统没有责任,降低纳税人交税环节的人工、时间等成本,尊重纳税人等,也是应尽之责。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八】
全部税收治理的着力点,无非在于理顺一个根本、两组利害伦理关系,即征纳税人之伦理关系;征税人组四大利害关系(人际、代际、国际、物际)与纳税人组四大利害关系(人际、代际、国际、物际)。途径无非税收道德与税法两种,前者借用舆论与教育力量,后者借用暴力与行政强制力量。无疑,税德与税法之优劣,最终决定税收治理水平的高低。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九】
税收“三性说”(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尽管是众人耳熟能详的教科书语录,但其实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比如强制性,如果你同意政府“强制”征税,“强制性”还能存在吗?自己强制自己,笑话!又比如,国民交税如果不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心仪的公共产品,他还会愿意交吗?看来,“无偿性”也是站不住脚的。同理,如果有健全的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固定不固定不都是相对的吗?!“固定性”也不能成立。
【姚轩鸽“德眼观税”之十】
纳税人诚信对税收治理而言固然重要,但征税人诚信却十分关键,因此,唯有征纳互信才是现代税收治理的基石。征纳互信意味着,征纳税者都要“心口一致”、“言行一致”,要相互传达与自己思想一知的信息,既不欺人,也不自欺。事实上,征纳税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过高诚信要求,都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