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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域的“税收放管服”精神诠释
由于“放权”的逻辑极限是政府全部权力,是“还权”,“税收放管服”应包含税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放减”,最终还权于纳税者、还权于民,即“还权”不仅仅是指“还”税收行政执法之权力,还应包括“放减”和归还税收立法权与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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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眼观税”(11-20)
税收正义是税收治理的根本要素,关键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具体为二者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平等分配,而且前者优先于后者。其次才是纳税人之间,以及征税人之间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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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走过“泪水之谷”--全球化时代的税收冲突与对策研究
全球化时代的税收冲突与竞争不可避免,注定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既有税制类型的,也有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有无税制重建的共识,和对税收终极目的、税收行为本性的科学认识。税制重建的本质在于特殊、特定税制的普遍化,主观税制的客观化,相对税制的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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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从伦理视域研究税制
从伦理视域研究税制,其理由无非三个:一是最优税制理论发展存在的先天性缺憾;二是当代中国税制改革发展的现实呼唤;三是笔者个人学术兴趣、人生阅历以及行业特点的原因。税制有优劣,征税应讲道德,优良税制不能随意制定,恶劣税制可以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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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互信是税收良序的基础
国家征税的终极目的绝不是为了征税,国民交税的终极目的也绝不是为了交税,都应是为了这两种目的之外的一种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由此,如何建立征纳互信的机制,夯实征纳互信基础,促进征纳互信,当是“系统性重构”税改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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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要义及其财税改革的使命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供给侧”的重新着力和发力,全面谋求国家层面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供求关系的高位阶动态平衡,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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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的纠结
要避免系统性税收风险发生,避免渐进性税制转型给予的丧失,未来中国税制改革使命,或既需要聚财,更需要聚福,很想在于必须明确税改的终极目的,一切围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展开;要建立纳税者主导税制,坚决走税收治理的文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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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侵蚀
大数据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洪荒之力,必将对税收治理体系产生重大、巨大、深刻的影响。至于这种影响是积极、正面的,还是消极、负面的,关键要看谁有权和能够使用这些大数据?为什么使用大数据?为谁使用大数据?也要看如何使用大数据,以及能否有效控制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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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大数据紧随,纳税人如何逃生
大数据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洪荒之力,必将对税收治理体系产生重大、巨大、深刻的影响。至于这种影响是积极、正面的,还是消极、负面的,关键要看谁有权和能够使用这些大数据?为什么使用大数据?为谁使用大数据?也要看如何使用大数据,以及能否有效控制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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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亟待重构
大数据将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包括税收治理系统能产生多大的作用与影响。因此,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必须根据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机理,通过构建更加科学优良的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体系,主动应对大数据产生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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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的伦理省察及其修订建议(下)
必须淡化《征管法》修订的聚财、敛财形象,敬畏征纳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回归税收“目的与手段交换关系”的本质,重视“征纳两利”征管道德核心价值,尊重纳税者涉税意志,警惕征管权力的野性扩张,倡导和落实“诚实推定权”,促进征纳互信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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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的伦理省察及其修订建议(上)
现行《征管法》存在目的模糊,聚财意识旺盛;忽视征纳行为事实、“征纳两利”征管道德核心价值、对纳税者征管意志的全面敬畏,默许征管权力的持续性扩张,忽视征管权力监督,对纳税者诚信提出了严苛的要求,重视“法定”形式,轻视“法治”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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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赋税治理观异同辨
事实上,二者的通联在于都讲“爱”,区别仅在于,“仁政”仅仅肯定“爱人利他”,“宪制”则既肯定“爱人利他”,也认可“爱己为己”。因此,就各自的道德价值基础而言,“宪政”比“仁政”更广泛和扎实。“仁政”更多是一种具有乌托邦性质的政治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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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房地产税要慎言“义无反顾”
基于房地产税全面开征根本理由的牵强,以及现实条件的复杂性,从而“义无反顾”地推进,必须需要与理性的瞻前顾后联动。特别是,如果房地产税开征是基于聚财价值取向的勇往直前,义不容辞,甚至孤注一掷,奋不顾身,更应多些科学的克制与终极关怀的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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