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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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适当,不得重复冻结。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存款、汇款应出具文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存款、汇款不超过60天。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解除冻结时,《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参考文献:黄德荣《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中国铁道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