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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黄德荣 /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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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一赠一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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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既卖又送”的方式,属实物折扣销售。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既卖又送”的方式,属实物折扣销售行为。

    一、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核算。“买一赠一”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必须购买相应的商品,并不是无偿的。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赠送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送”不作为赠送处理,而是含在总的销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对该“送”的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谓捐赠,也称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一条明确:“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所谓组合销售,又称配套销售,是指相关商品组合成套出售的方式。组合的商品必须是顾客需要的商品,且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赠送的商品可以理解为实物折扣,如果开具发票的,顾客买和商家送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也符合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关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2018年元旦某商场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彩电,买彩电一台,赠送机顶盒一个。该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彩电销售价格2 000元(含税),顾客买彩电和商家送的机顶盒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彩电、机顶盒不含税成本价分别1 600元、200元。彩电、机顶盒市场价(含税)分别1 900元、300元。商场的财务处理:

    摊销售收入:彩电=2 000×(1 900/(1 900+300))/1.17=1 476.30(元)

    彩电含税价=1 476.30×(1+17%)=1 727.27(元)

    机顶盒=(2 000-1 727.27)/1.17=233.10(元)

    (1)收到现金

    借:库存现金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彩电      1 476.30

              ——机顶盒      233.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2 000/(1+17%)×17%)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彩电        1 600

            ——机顶盒        200

      贷:库存商品——彩电           1 600

            ——机顶盒           2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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