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体系解释的三种方法
税法的体系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律整体的解释方法,根据法律的编、章、节、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之关系,阐明法律规范的意义。体系解释有三种方法:
一是涉税法律与相关法律之间相互关联。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法》、《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相互关联。
二是一部法律自成体系。通过法律编、章、节前后贯通,浑然一体。比如,《刑法》第二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在编、章、节的规定对其第六节都适用。
在同一法条,后款对前款规定的未尽事项进行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对条、款作细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各项个人所得进行细化,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是通过实施细则、实施条例、规章补充完善。实施细则对法的内容作进一步规定。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实施条例对相关法律条文阐明法律规范的内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规章对实施细则、条例内容进一步完善。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对税务检查作出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进行细化,《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作进一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