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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黄德荣 /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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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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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税务机关将处理决定书下达给被查对象,该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该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如果有提供纳税担保的,该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达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及其他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注意程序。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出错,执法难免不错。税务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是送达催告文书。《行政强制法》从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二是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是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必须拥有行政执法资格,更不能是临时工。《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被执行人可通过税务局官网查询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

    四是通知当事人到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五是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六是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比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参考文献:黄德荣《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中国铁道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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