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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凡处罚必告知

黄德荣 /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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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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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知情。要知情,那么税务机关就得告知。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凡处罚必告知。告知,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处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缺少这一法定步骤,税务处罚不能成立。

     

    税务处罚告知,其实质并非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违法的处罚决定,而是税务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的一种方式。它与税务处罚决定有着明显区别,税务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处罚人不主动履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而税务处罚告知是一种程序性文书,是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措施,本身并无法律效力,纳税人也无须执行其中的拟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

     

    税务处罚告知,按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告知、一般程序告知和听证程序告知。按是否发文,分为没有专门发文的处罚告知和专门发文的处罚告知。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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