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凡处罚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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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知情。要知情,那么税务机关就得告知。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凡处罚必告知。告知,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处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缺少这一法定步骤,税务处罚不能成立。
税务处罚告知,其实质并非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违法的处罚决定,而是税务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的一种方式。它与税务处罚决定有着明显区别,税务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处罚人不主动履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而税务处罚告知是一种程序性文书,是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措施,本身并无法律效力,纳税人也无须执行其中的拟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不能通过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
税务处罚告知,按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告知、一般程序告知和听证程序告知。按是否发文,分为没有专门发文的处罚告知和专门发文的处罚告知。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