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法的当然解释
税法的当然解释即税法的自然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是指税收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做出当然解释的单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前者在同一法律或者是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条例时进行解释,后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进行解释。
解释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同一部法律通过法条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解释:“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均在第六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属于当然解释。
二是司法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例如,某企业破产,欠税500万元,欠税收滞纳金350万元。税款属于优先破产债权得到清理。而滞纳金可能因为企业资金的原因得不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