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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宜超过30天

黄德荣 /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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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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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文书。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在原告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物资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案中,稽查局2017年4月5日组织听证,2018年1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被告于听证后隔9个月,才于2018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也有违行政效率原则。”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03行初26号)判决:撤销被告稽查局于2018年1月8日对原告万达物资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

    通常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应该掌握在30日以内。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中国铁道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同年11月第4次印刷。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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