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宜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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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文书。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在原告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物资公司)诉被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一案中,稽查局2017年4月5日组织听证,2018年1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被告于听证后隔9个月,才于2018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也有违行政效率原则。”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03行初26号)判决:撤销被告稽查局于2018年1月8日对原告万达物资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
通常听证结束至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应该掌握在30日以内。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中国铁道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同年11月第4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