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诉求必须明确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所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比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给被查对象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查对象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程序或者实体有错必须明确提出,不可含糊,更不能说是多收退税。
例如,2013年5月21日,辽宁省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作岀《税务处理决定书》(鞍地税一稽处〔2013〕0002号),决定新兴公司补缴税款47 396 669.89元、滞纳金15 243 508.93元。同年6月27日,新兴公司缴纳税款。2016年5月23日,新兴公司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鞍山市地税局)提出异议,认为稽查局征税错误应予纠正。同年6月20日,鞍山市地税局口头作出答复:稽查局征税没有错误。新兴公司不服,同年6月27日向海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鞍山市地税局征税存在实体错误,应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还多征的税款。同年9月9日,海城市法院作出(2016)辽0381行初12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新兴公司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寻求救济,驳回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复议的诉求一般是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程序或者计算有错等内容,请求更正。新兴公司却提出退税的问题,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行为。退多少税额?因何原因退税?都必须是实实在在地说明。没有这些程序,注定要失败。
2018年2月13日,新兴公司就退还多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向鞍山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鞍山市地税局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号)。新兴公司不服,诉至海市城法院。海城市法院判决:撤销鞍山市地税局作出的(2018)0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鞍山市地税局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决。
鞍山市税务局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再审法院认为,如果新兴公司认为向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多缴纳税款,应首先向稽查局提出退还申请。只有稽查局没有依法履行的,新兴公司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现无证据证明新兴公司已向稽查局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故新兴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条件。鞍山市地税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鞍地税复不受字〔2018〕002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03行终144号)判决: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行初54号行政判决;驳回新兴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