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限缩解释的两种方式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的限缩解释是指税收法律条文文义过于广泛,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则限缩法律条文之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求正确解释法律意义。
常用两种方法产生限缩解释:
一是用排除法作限缩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是用区间法作限缩解释。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机关,或者未经授权作出的限缩解释为无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