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金额、数量。金额包括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完税价格、房产余值、租金收入、增值额、计税价格、成交价格(金额)、交换价格、核实价格、合同标的金额、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等。数量包括销售数量、土地(耕地)面积、原矿或者选矿重量或者体积、船舶长度、船舶净吨位、车辆数量、噪音分贝等。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当有多个不同金额或数量,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六条、《山东省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都将按“测定的土地面积”排在“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前面,首选“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否则有麻烦。
例如,2004年3月,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物资公司)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唐家村的土地,面积为33 549.00平方米(50.32亩);3月18日,万达物资公司取得该土地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淄国用〔2004〕第A00115号)。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于2014年12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3月4日对万达物资公司立案检查。以土地使用证书记载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2018年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处〔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万达物资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测定的土地面积”仅为12亩,而税务机关按50.32亩计算纳税,向法院起诉。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03行初26号)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行终15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