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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黄德荣 /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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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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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当有多个不同金额或数量,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金额、数量。金额包括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完税价格、房产余值、租金收入、增值额、计税价格、成交价格(金额)、交换价格、核实价格、合同标的金额、增值税消费税金额等。数量包括销售数量、土地(耕地)面积、原矿或者选矿重量或者体积、船舶长度、船舶净吨位、车辆数量、噪音分贝等。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当有多个不同金额或数量,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六条、《山东省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都将按“测定的土地面积”排在“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前面,首选“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否则有麻烦。

     

    例如,2004年3月,淄博万达包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物资公司)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唐家村的土地,面积为33 549.00平方米(50.32亩);3月18日,万达物资公司取得该土地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淄国用〔2004〕第A00115号)。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于2014年12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3月4日对万达物资公司立案检查。以土地使用证书记载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2018年1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处〔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万达物资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测定的土地面积”仅为12亩,而税务机关按50.32亩计算纳税,向法院起诉。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03行初26号)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张店地税稽罚〔2018〕1号)。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3行终15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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