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优于实体
程序优于实体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履行法律规定的次序。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起始时间计算,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复议要进行实体性判断,而不只是程序性判断。
例如,再审申请人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兴公司)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993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坤兴公司如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玉稽处〔2016〕22号)侵犯其权益并提起诉讼,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于复议前置行为,判断已经完成复议前置程序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标准,是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判断并作出实体处理。如果复议机关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程序判断和处理,而未对复议请求中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则不能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以坤兴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税复驳字〔2017〕3号)驳回复议申请,属于程序性驳回决定,复议审查程序尚未实质启动,故不能认定已经完成复议前置程序。
综上,坤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915号)裁定:“驳回坤兴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