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其他发票罪与非罪的处理有何不同
虚开其他发票是指不真实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该发票包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一、虚开其他发票的特征
(一)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的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其他发票的主体。
(二)本违法行为是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赢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虚开其他发票。虚持有者明知虚开其他发票对其能带来利益或者满足某种需要。
(三)虚开其他发票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
(四)本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虚开其他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发票有明确规定,不真实地填写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即为违法。
二、虚开其他发票案件罪与非罪的处理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犯罪的定为虚开发票罪,依法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数量或者金额累达不到起刑点,也没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之情形,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