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注意事项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不处罚决定的一种文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不予行政处罚6种情形: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首违不罚有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10项内容列入。《税收征收管理法》将不予处罚的时间规定为5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七条规定该文书内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日常工作,有时不予处罚决定只是口头告知,这是不合法的。应该书面文书下达给被查对象。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沧税二稽不罚〔2022〕102号)
黄骅市华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83665258161G):
经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黄骅市模具城)取得的2015年5月开具的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天津金某通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 358.97元,税额16 891.03元,价税合计116 250元。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 182.37元。以虚开的发票为依据税前扣除成本,造成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9 864.35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对你单位给予较高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已超5年,不再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