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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获取有用决策信息(一)

马永义 / 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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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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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比对利润表“净利润项目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以下简称经营现金净流量)项目的金额已经成为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必由之路,但究竟应该从哪些视角进行比对、通过比对能够获取哪些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决策的信息,从实务角度而言,恐怕就仁智各异了。本文拟谈谈笔者对此话题的思考,与同行们一同探讨。


    一、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相互关系的简要概述

    笔者习惯于将净利润(以下简称前者)与经营现金净流量(以下简称后者)的相互关系描述为:有关联、不相等、调整后应相等。

    两者之间之所以“有关联”,是因为两者均与经营活动相关,前者反映的是经营活动实现的净损益情况,后者反映的是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两者之间之所以“不相等”,是因为两者遵循不同的计量基础,前者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后者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对同一交易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存在时间或金额上的差异;两者之间之所以“调整后应相等”,是验证两者之间是否维系固有勾稽关系的技术性需要,如果在净利润金额基础上经过规定路径的调整后,所得金额与经营现金净流量相等,就意味着两者之间维系着固有的勾稽关系,反之,就意味着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存在技术性差错。

    既然不相等是两者金额之间的常态,那么,透过两者之间的不同相对状态,能够获取哪些重要信息呢?人们围绕两者金额之间的相对状态,达成了哪些共识呢?业界普遍认为,当后者大于前者时,通常意味着企业净利润的含金量比较高、现销能力较强、商业信用利用得较为充分、会计政策较为稳健;反之,当后者小于前者时,通常意味着企业净利润的含金量较差、赊销占比较高、商业信用利用得比较欠缺、会计政策较为激进;当前者金额为正数,后者金额为负数时,通常意味着企业赊销政策极端冒进或者货款回收不够理想,也有可能存在利润操纵之嫌。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各自存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两类“兜底性”项目,实务工作中,通常会出现通过操纵“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来虚增或粉饰经营现金净流量的现象,借此来迎合业界所达成的上述共识。各类报表阅读者要有意识地获取现金流量表附注中,关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相关陈述与说明,以便从中甄别出“蛛丝马迹”,尤其在这两个项目的绝对金额较大时,更应紧盯不放。当后者与前者相比的倍数值较大时,如果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年初出现集中大额支付关联方应付款项的迹象,通常就意味着上年度经营现金净流量存在被粉饰的可能性。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财务报表分析实务中,对于业界围绕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之间相对金额状况所达成的共识,也不宜做绝对化认同或片面化理解。有些行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除了依循上述业界共识,分析同一会计期间的净利润和经营现金净流量外,还需要通过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识别出该行业(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季节性特征,进而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

    此外,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下,部分高科技企业的主要客户是依托财政拨款运行的行业主管部门,鉴于各级财政拨款具有明显的规律性、结节性特征,在分析此类高科技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有必要兼顾其季节性特征做出综合研判。

     

    二、交叉比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的相关联项目,获取有用决策信息

    除了直接比对净利润和经营现金净流量外,通过进一步比对利润表和现金流量的相关联项目,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有助于决策的有用信息。

    通过比对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的金额和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可以对企业销售业务获取货币资金的能力做出研判。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就表明企业销售业务非赊销占比较高、销售业务变现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产业链中的话语权较强;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就表明销售业务赊销占比较高、产业链中的话语权较弱、销售业务变现能力较差、货款回收不够理想。如果各会计期末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在逐年上升,就表明企业货款回收能力在逐步恶化,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在逐步增大。

    通过比对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的金额和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金额,可以对企业运营效率和货币资金周转能力做出研判。如果后者大于前者,通常就意味着企业运营效率相对较低、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衔接不够顺畅。如果各会计期末存货流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逐年上升,就表明存货增长占用资金过多、市场风险在增大。

    通过比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百分比和毛利率,可以对毛利率的含金量做出研判。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就意味着企业毛利率的含金量较高、商业信用利用得较为充分、面对客户或供应商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意味着企业毛利率的含金量相对较低、商业信用利用得较为欠缺、面对供应商或客户具有相对较弱的话语权。

     

    三、关注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之间的调节信息,深度挖掘有用信息

    我国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进行编制,同时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把净利润调节为经营现金净流量的相关信息,伴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演进,需要调整的具体项目也几经调整。

    从技术和实务层面而言,由于调整项目含有兜底性的“其他”项目,经调节后净利润不等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象几乎不会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恰恰导致了业界对该调节信息缺乏足够的关注热情。

    需要强调并着重指出的是,如果将关注的视野锁定调节过程或具体调节项目上,同时注重与其他相关信息的相互印证,就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有助于科学决策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把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信息(下称“调整信息”)是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披露的。自2006年发布以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下称31号准则及指南)尚未进行过修订,尽管2017年至2019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一般企业报表格式修订的通知,然而这些通知并未涉及隶属于现金流量表附注层次的“调整信息”,但笔者注意到,目前上市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调整信息”(下称“最新调整信息”)中的调整项目已经与31号准则及指南有所不同了。本着实务优先原则,本文以“最新调整信息”为依托,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具体剖析。

    (1)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调整成因及其影响剖析

    自2006年以来,由于官方确立的“调整信息”并未进行过修订,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最新调整信息”之间,也就存在着细微差异。笔者发现,有的上市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中所披露的调整内容包括了“信用减值损失”,有的上市公司将“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加以列示,本文分别对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加以剖析

    ①资产减值准备

    在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下,各项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则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界定的资产定义来加以确立,因而就出现了资产减值准备“遍地开花”的局面。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官方确立的“调整信息”中被冠以“资产减值准备”,但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而言,如果由“资产减值损失”取代“资产减值准备”,会更有助于从理论角度加以阐释,也更有助于实务界的理解和执行。

    由于涉及到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遍地开花”,加之有的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允许在规定范围内转回,有的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准许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又涉及到计提、转回、转销(核销)等多个环节。从会计科目设置的角度而言,也涉及到“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从账务处理角度来加以研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与利润表的“净利润”相去甚远。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笔者认为,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取代“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是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的路径选择。

    从科目对应关系和相关账务处理可以得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应按期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与此相呼应,“资产减值损失”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净利润”的构成项目。尽管“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到了“净利润”,但并不存在与“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相对应的现金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将其作为“加:”计项目予以列示。

    财务报表分析过程中,建议注意比对“调整信息”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和利润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在正常情况下,两者之间的金额应该是相等的,通过观察两者之间是否维系着勾稽关系,也可以对该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是否存在技术性差错来加以研判。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资产减值损失对净利润产生了影响,但并未影响到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也与企业本会计期间供产销的“基本面”无直接关联,但本会计期间计提或列支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确实会对企业相关存量资产的未来变现能力形成理论上或事实上的负面影响。尽管“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无关本会计期间的“基本面”,但借助该项目确实可以实现操纵或平滑年度间净利润水平的目标,当围绕各类监管或考核指标出现了“擦边球”现象,且年度间该项目的绝对金额或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出现巨幅变动时,各类报表阅读者尤其要注意甄别和有效应对。

    ②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22号准则)应用指南(2018)中新增设的会计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按照新22号准则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在启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以前,企业各项金融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纳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予以核算。笔者认为,之所以单独启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是因为各项金融资产所面临的价格变动风险或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非金融资产,在判定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新22号准则除了要回顾过去、着眼现在外,还需要展望未来,换言之,需要在更长的时间窗口期内来识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此外,在测算减值准备金额时,还需要采用统计学上的期望值法,以便对各项金融资产减值做出更加科学合理且更加谨慎的估计。

     

    笔者认为,既然已经单独设置了“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在“调整信息”中就有必要单独列示“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以便报表阅读者从更加宽泛的视角,对企业各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做出研判。

    依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使用说明,该科目应按期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与此相呼应,在官方确立的利润表格式中,“信用减值损失”就成为了单独列示的项目。尽管“信用减值损失”影响到了“净利润”,但并未发生与之相关联的现金流出。因此,在“调整信息”中,应将其作为“净利润”的“加:”计项目予以列示。

    在财务报表分析过程中,应注意比对“调整信息”中的“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和利润表的“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两者之间的金额通常应该是相等的,通过观察两者之间是否维系着勾稽关系,同样也可以对该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存在低级性差错来加以研判。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信用减值损失也与本会计期间供产销的“基本面”无直接关联,也没有对本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带来任何影响,但本会计期间列支的“信用减值损失”确实很有可能会对相关金融资产未来变现能力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对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流动性风险产生连带影响。此外,本期列支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也会对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本会计期间各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环节的任何主观故意所为,均会对年度间净利润的可比性施加人为干预或影响。

    马永义

    作者
    • 马永义 马永义,管理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关注准则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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