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金额小或不起诉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达到公安机关办理涉税案件的立案标准。
对于达到立案标准,但因为金额较小,人民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2年9月21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逊克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为获得2019年森林抚育项目的施工权,以虚开发票及支付好处费的方式,使用孙某某名下的某某企业与逊克县某某林场签订合同。某某企业未对该森林抚育项目施工,施工均由李某某完成,孙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未签订任何分包、转包等协议,孙某某开具发票后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提供给逊克县新立林场报账。李某某在孙某某处共获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 008 216元,支付给孙某某6万元好处费。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刑不诉〔2022〕11号)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