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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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不予行政处罚6种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首违不罚有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10项内容列入。
《税收征收管理法》将不予处罚的时间规定为5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