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前提是故意,没有故意不能定
案例
超过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而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话,比如某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月-11月销售额为400万元,12月销售额200万元,但并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则12月份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如何处理呢?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再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可见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在2019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只有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理,如此该纳税人不仅2018年12月 的销售额,即使2019年1月的销售额虽然已连续12个月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仍然应适用3%或5%的征收率而不能按增值税税率补税。
因此可见,如果税务机关有义务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下达起提醒作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否则纳税人不存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