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税务法务协同操作实务连载:不要想当然,福利乱关联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给全体员工交付补充养老保险,并取得了人寿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问题出现了,补充养老保险服务是不是集体福利?如果是,不能抵扣,如果不是,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可以抵扣。
首先来看下会计的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可见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范畴上属于职工薪酬中和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并列的单独项目,并不从属于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从上述“除……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可以发现,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我们再来看税收层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了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而将职工福利费放在了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A105050将补充养老保险单列也说明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总办函〔2014〕652号,也均是把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分而列之的。
综上,补充养老保险并不属于集体福利,自然是可以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为职工发放的福利而不假思索的予以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