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进项税能抵扣吗?
近日遇一群友,其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保,即给全体员工交补充医疗保险,并取得了人寿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我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症结出现了,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是不是集体福利?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可见从会计层面讲,补充医疗保险并不属于集体福利。
2、我们再来看税收层面,他山之税,可以攻增,我们以企业所得税的表述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补充医疗保险放在了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而将职工福利费放在了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既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的,国务院也不认同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职工福利费,则似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集体福利呢,而且从总局的这个652号来看,也是把补充医疗保险和福利分而列之的。
3、那么是否补充医疗保险取得的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了呢?私下以为也不可绝对化,我们知道中国的保险体系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低层次的社会保险和高层次的商业保险,低层次的社会保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予以规范,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征收,而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我们以为不妨看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即符合上述“一个都不能少”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而只对部分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仿照企业所得税的作法全部作为商业人身保险而归属于给此类人员的福利费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