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税务法务协同操作实务连载:房子就是不动产?细究其中所以然
案例
一家企业最近买了钢结构厂房,安装完毕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固定资产不动产增加后,现场核实了解详情后要求企业就购买的钢结构厂房价款缴纳契税。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而房屋的买卖必定伴随着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因此成交价格应包括房屋及土地的价格。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好的,问题清晰多了,企业只是买了钢结构厂房,而土地仍然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并没有变化,而钢结构厂房又是个什么性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很明显,钢结构厂房属于货物,开具的是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品名为货物而非不动产,企业虽然以固定资产入账,但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转移,购入的又是货物,哪来的房屋转移征收契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