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方法之一:利润分割法
特别纳税调整方法指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时采用的办法。利润分割法是其中的一种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有相应规定。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实际或者预计)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通常根据关联交易各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采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方式,确定各方应当取得的合理利润;当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雇员人数等因素,分析关联交易各方对价值做出的贡献,将利润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高度一体化的交易(如关于金融工具的全球交易)或者交易双方都为交易做出独特的、有价值的贡献(例如无形资产),用该方法就很合适。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的适用应体现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割法的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方之间的分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以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确定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的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理论可行,实践并不好用。利润分割好比分蛋糕,这个蛋糕就是利润,而利润从合并报表中来,往往比实际小,分割起来没有意义。如果只在两家企业之间分配,还可以。超过三家就难以了,因为不能确保三家之中不能有一家有关联交易的情况,一旦有,就会流出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