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益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经过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发生的清理费用、转让收入的处理、保险赔偿的处理和清理净损益的处理等步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同时满足企业已经就处置该固定资产做出决议、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等条件的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
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税率11%。2018年5月1日,适用增值税税率10%。自2019年5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税率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前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或者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转让即固定资产转移,所有权发生改变,作视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即转让价。会计上将转让价与成本一并考虑,计算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因此,税法上也相应考虑转让所得,该所得的计算得考虑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固定资产初始计税基础-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额
应确认所得额=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净值-除增值税外相关税费+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
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
2018年9月,A公司一座厂房由于台风袭击,不能继续使用,决定予以转让。该厂房2008年本单位建造,账面原值400 000元,已提折旧200000元。没有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让收入为206 000元,已存入银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8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由于该厂房已投保,经保险公司核准,决定给予60000元的保险赔偿,款项尚未收到。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 400 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3)取得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6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 000[=206 000÷(1+3%)×2%]
(4)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6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 000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 000(=202 000+60 000-8 000-200 000)
贷:资产处置收益 54 000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净值=固定资产初始计税基础-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额=400 000-200000=200 000(元)
应确认所得额=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协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净值-除增值税外相关税费+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
=206 000-200 000-8 000+60 000=58 000(元)
应确认所得额比营业外收入多了4000元(=58 000-54 000),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