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涉税案件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审判阶段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作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增值税”、“无罪”两个关键词,搜出案例3 930个;“企业所得税”、“无罪”两个关键词,搜出案例345个;“土地增值税”、“无罪”两个关键词,搜出案例73个。说明当事人在诉求、人民法院在量刑上,都有关注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问题。
疑罪从无原则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广为引用。比如,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条规定:“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司法实践中,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宁可舍弃。
例如,广州市德览贸易有限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占伟让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其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后者,由后者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报关出口,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公司共接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金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将其中900份发票申报出口退税13 982 187.38元,实际退税10 256 301.61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刑初472号)以“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为由,判处广州市德览贸易有限公司、徐占伟无罪。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