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那些事儿
自2021年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第一条规定,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7月1日以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及汇算清缴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范围、缴费人、收费标准的制定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更加普及和合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第四条明确,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定价基础是收费定价成本。比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发改监审〔2020〕223号)第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由生活垃圾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处置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