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再缓缴税款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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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分别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100%的制造业中、小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其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延缓缴纳的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纳税人按月缴纳者,所属期为2021年11月至12月,2022年2月至6月;按季缴纳者,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至2022年第二季度。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特殊处理。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至14日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纳税人缓缴期限届满后依法缴纳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依法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