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送出增值税,如何缴税费周章
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购进一批手提电脑,价款113000元,企业财务认为是用于送礼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拿普通发票入账,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3000,贷银行存款113000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我们来好好的品鉴“交际应酬消费”这六个字。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其实的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是一个意思。那么为什么增值税在交际应酬费的费字前加了一个“消”字呢?
我们再来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好了,我们用增值税的思维来完整诠释一下交际应酬消费的真实含义。
1、增值税的属性系流转税,即对应税行为(包括货物)的流转环节予以征税,只要货物流转一道环节,该环节就将产生增值税。
2、企业购进手提电脑时,手提电脑生产商将货物销售给企业,形成一道流转环节,手提电脑生产商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企业将手提电脑赠送他人,虽然属于交际应酬费用,但请注意,电脑并没有被消费掉,而是被企业送给了下一环节的收礼者,由于未收取款项,因此有了上述“企业将购进的手提电脑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结论,正因为货物发生了又一次流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此时的企业就比较悲催了,为什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既然企业不属于消费者个人,在购买手提电脑时完全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企业放弃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只能理解为放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赠送他人作为业务招待费时是需要视同销售再交一道增值税的。
3、那么什么情况下,就没有问题了,比如买的不是送人的手提电脑,而是烟或者酒,由于烟和酒在用于招待他人时,要么谈吐间灰飞烟灭,要么豪气干云天,一饮而尽,真真实实、的的确确的“消费”了,烟和酒不会再形成任何流转,此时就适用购进的用于个人消费的烟酒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质上已经是没有抵扣了,则一点问题也没有。
认真学习《税法》,咬文嚼字的“交际应酬消费”里面的学问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