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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没有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黄德荣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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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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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印花税是对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明确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4类。其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11项,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等4项。

     

    税法没有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此外,不征收印花税合同还包括国家回收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合同、体检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等。

     

    有的合同税法明确不属于凭证。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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