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没有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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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明确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4类。其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11项,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等4项。
税法没有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此外,不征收印花税合同还包括国家回收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合同、体检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等。
有的合同税法明确不属于凭证。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