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一条鞭法”既是化解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州县为基础,将所有赋税包括正税、附加税、贡品以及中央和地方需要的各种经费和全部徭役统一编派,并为一条收入。过去田赋有夏粮、秋粮之分,征收上有种种名目,非常繁烦,如今统一征收,使国家容易掌握,百姓明白易知,防止官吏从中贪污。二是取消里甲之役,将应征的全部门银,同丁银合并一起。“丁银”的计算办法,是将力差的“工”(劳动)和“食”(服役期间全部生活费用)折算为银;如“银差”则按纳银数再加收少量“银耗”(碎银化铸银锭时的损耗),然后全部役银以“丁”和“地”或(田粮)两大类因素统一考虑编派征收,即所谓“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自此,户不再是役的一种根据,丁的负担也部分转到“地”或“粮”中。除国家必需的米麦丝绢仍交实物和丁银的一部分仍归人丁承担外,其余“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三是官府用役一律“官为佥募”,雇人从役。过去由户丁承担的催税、解送田粮之差、伐薪、修路、搬运、厨役等一概免除。
“一条鞭法”的特征:一是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如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二是各地做法有差异很大。有的固定丁粮编征比例,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有的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
对“一条鞭法”的评价:
一、清丈土地,扩大税基,税赋相对平均
明代徭役初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在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时合适。
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清丈土地方可达到赋役均平。万历六年(1578年),宰辅张居正以福建为试点,清丈田地,结果“闽人以为便”。在万历八年(1580年)张居正上疏并获准在全国陆续展开清丈土地,并在此基础上重绘鱼鳞图册。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户部颁布的《清丈条例》对田地认真清丈,万历八年全国田地为7013976顷,比1571年(隆庆五年)增加了2336026顷。随着额田的增加,加之打击贵族、缙绅地主隐田漏税,明朝田赋收入大为增加。
二、统一赋役,限制苛扰,税赋趋于稳定
“一条鞭法”是一次具有深远历史影响和的社会变革。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1531年)二月,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取得了成绩。此后在全国推开。“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但“一条鞭法”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
早在明代宣宗宣德年间江南出现的征一法,英宗正统年间江西出现的鼠尾册,天顺以后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至成化年间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弘治年间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万历十年(1582年)后,云贵陕等偏远地区也相继实行“一条鞭法”。但即在中原地区,有些州县一直到崇祯年间才开始实行。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祯,前后历经百年。
“一条鞭法”以前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赋归于地,计亩征收;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因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三、计亩征银,官收官解,征收办法完备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物。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征收方法越发完善。
四、改革不易,漏洞难填,落实越发艰难
实施“一条鞭法”之时,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施行还滋生了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手段,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一条鞭法”官方两税收白银,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