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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黄德荣 / 2022-06-20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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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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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由规范性文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而来,属于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位阶。《规定》的修订,《规定》第一条明确旨在:“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强调:


    一、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

    (一)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新增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促进税务稽查公正文明执法。

    (二)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的操作要求,保障其取证合法合规。

    (三)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税收违法证据”之内容,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四)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既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五)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规定。新增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营商环境。

    (六)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七)引入纠错机制。新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税务机关认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性文书。

     

    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落实民法典有关保密规定,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询问时对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三)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强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依法撤回的程序。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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