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税收义务说
税收义务说是指缴税不要报酬。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后来德国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加以完善。该学说以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的国家有机体说为基础,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有国方有家,国破则家亡。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当然的义务。纳税不是对接受国家利益的一种返还,而完全是无偿的、牺牲性的支付。这一学说既反对将税收视为利益的交换,也不同意将纳税与交付保险费等同起来,而是视为纯粹的义务,纳税人不会因为纳税而获得任何具体的对价。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纳税人必须毫无条件地执行。世界各国对纳税是一种责任,是纳税人份内事的说法还是比较认同。美国政治家、物理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本杰明·富兰克林是美国独立战争领导集团的重要成员之一,参与起草《独立宣言》和宪法,他的话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不可小觑。经过240多年的宣传灌输,其税收观广为社会民众所认可和接受。有理由认为美国社会比较接受纳税是义务的理念。
中国人“皇粮国税”的观念根深蒂固,充分体现纳税是义务的理念。中国长期处于农耕经济,主要税种之一农业税。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后来经历“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其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进一步巩固农业税在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的中国社会的地位。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延续2600多年的税种寿终正寝,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农民的纳税观也在减少或者消失,若干年后农业税对他们来说便成了遥远的传说。
中国政府赞同税收义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中国社会的纳税意识还是比较差,一些纳税人常常是不择手段偷、逃、骗税。例如, 2015年全国税务、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了一系列重大涉税案件,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查处案值超亿元的大要案件144起,查补收入46亿元;在打击出口骗税方面,抓捕犯罪嫌疑人310人,挽回税款损失91.4亿元;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共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2678个,打掉作案团伙38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207人,缴获非法发票3129万份。[1]可见,在中国将纳税当作一种义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