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4 种类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一)产权所有人。比如,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免收租金者由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二)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控制的经济组织。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进行登记。对全所有房产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三)承典人。产权出典的房产,出典人在一定时期将房产赎回,出典期间,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四)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纳税人。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者使用人为纳税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某项目2016年6月1日开工建设,2018年5月31日办理竣工手续,同年7月1日将坯房出租某公司,合同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为0,2019年5月31日办理决算,决算价50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应缴纳房产税=5 000×(1-30%)×1.2%÷2=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