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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4 种类型

黄德荣 /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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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房产税
  • 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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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是否取得房产证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一)产权所有人。比如,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免收租金者由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二)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控制经济组织。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进行登记。对全所有房产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三)承典人。产权出典的房产,出典人在一定时期将房产赎回,出典期间,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四)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纳税人。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者使用人为纳税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某项目2016年6月1日开工建设,2018年5月31日办理竣工手续,同年7月1日将坯房出租某公司,合同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为0,2019年5月31日办理决算,决算价50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应缴纳房产税=5 000×(1-30%)×1.2%÷2=21(万元)。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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