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三:税前扣除
《政府工作报告(2022)》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三:税前扣除。
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下同)2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新购置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者,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分别为4年、5年、10年者,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从其规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从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加计扣除(摊销)比例基础上各加25%。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在前列加计扣除(摊销)比例各再加25%。即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或者各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