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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同分支机构的小微就不能享受小微政策

王越 / 2022-03-0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分支机构
  •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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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写就青山:

    理由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既然无法提供的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那么就和总公司是两个纳税人了,而且总公司是法人纳税人,分公司是视同法人纳税人,在税法上当然也是个法人了,因为分公司缴的也是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那么假设A建安集团有资质,B公司挂靠于他手下,但是B以A的名义在与C建设方的建安工程中,采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B分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并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作为成本,这套账全部自已做,并向A交管理费,不纳入A公司的核算范畴,自然这个B分公司就不可能和A汇总核算,自然也就提供不了总公司计算出来B分公司应分配的所得税,而B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有将其作为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

    4、那么B的账册独立于A,有多少人,有多少资产,一目了然,又是个核定征收的,按开票额进行核定所得额,也可以计算出是否低于300万,你凭啥不让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呢?

    5、所得税强调的是公平,B如果当初独立成立公司,可以享受,现在B只是挂靠一下,而且账册和A风马牛不相及,你就不让他享受,说不过去嘛!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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