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随着《印花税法》的出台,现行18个税种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扩大到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税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4类。其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11项,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等4项。比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14个,增加3个。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吸纳上升为法律。
应税合同名称发生变化。比如,将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名称分别简化为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简并为建设工程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拆分成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印花税法》税率基本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规范性文件的税率。
计税依据是否含税,是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突出问题,《印花税法》加以明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均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等8类凭证,《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