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税咨询的正确态度,既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
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我的这位客户和我聊,单位一个老外,享受子女教育费补贴免个人所得税,关于这个语言培训的凭证,她打了12366,12366说,必须开具抬头为公司的发票,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吧,我以前在最高级的12366隐名做过几年,最高级,你懂的,但我们也是一直坚持,12366的回答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不是税收执法的依据,最好不要使用“必须”这样斩钉截铁的事情。
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必须要提供抬头为单位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吗,我来回答一下,大家看看我的说法对不对?
1、文件说“对外藉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好的,说明员工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本质上是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对于企业而言,压根不需要拿公司抬头的发票来入账,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尔后,按人员工作性质,借成本费用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
请问,这个成本费用的本质是职工薪酬,需要什么发票来证明了?当然不需要发票了,企业所得税是完全可以扣除的,
2、那么企业作为扣缴人,是需要替个人申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的,这时候就需要个人向扣缴人提供,那么既然归属于个人,能提供证明的,这个证明当然应当抬头是个人的子女教育、语言培训的发票或票据喽,拿个单位抬头的发票或财政票据怎么能证明属于个人呢?
我们不妨拿个文件来印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如果是单位统一购买的,即使发票抬头是单位,也不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工资薪金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在扣缴个税时再把这部分健康险从工资中作为免税收入扣除,那么如果是个人自行购买了,那健康险发票抬头必定是个人啊,但是同样个人拿着这个人抬头的发票给扣缴义务人,照样从应税工资中作为免税收入扣除。
3、所以呢,12366之类的答复,税务机关不宜使用“必须”之类的字眼,另外要特别强调仅供参考,而纳税人了,也要三思而后行,有点自已的主见。
4、这里面拿个北京税务局关于外藉个人免税的发票规定作为个佐证吧,必须12366是一个人回答的,而税务局发的指引可是集体的智慧,可参考性更强。
北京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九)发票
对于提供的发票报销凭证,要求审核发票真伪和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或者外籍个人名字全称。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报销凭证一律不允许免税。
你瞧瞧,北京税务局也没说一定要是单位抬头的发票才能作为免征个税的依据吧。
看来啊,还得独立自主为主,争取外援为辅,没有自已的核心技术,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那就太自信过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