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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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同时,附有《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该表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明细表。
例如,2019年12月,福建南平市延平区某纳税人购进具备房屋功能的工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交易价格1 000万元。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房产原值为500万元(=1 000×50%)。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500×(1+20%)×1.2%=600×1.2%=7.2(万元)。2021年底申报本年房产税时,使用新表格,相关数据填入下表。因为不属于新增税源,不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