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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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便于填报。
例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A,2020年4月自行开发固定资产,单位价值360万元,折旧年限5年,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该固定资产按一般折旧方法应该计提折旧=360÷5÷12×8=48(万元)。
相关数据填入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