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本税种征收对象。中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除进口货物外,增值税征税项目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务发生在境内,二是销售行为。显然,国内非销售项目均不能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国内非销售项目本作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 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规定了排除法。如果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作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也是可以的。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而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 )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