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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黄德荣 /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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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 不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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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本税种征收对象。中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除进口货物外,增值税征税项目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务发生在境内,二是销售行为。显然,国内非销售项目均不能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国内非销售项目本作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 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规定了排除法。如果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作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也是可以的。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而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 )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不征收增值税。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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