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业务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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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本税种征收对象。中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除进口货物外,增值税征税项目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业务发生在境内,二是销售行为。显然,境内非销售行为不能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一、内部物资流转不属于销售,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不征收增值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作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内部服务不属于销售,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三)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