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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新向北京大学捐赠10亿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吗

黄德荣 /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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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性捐赠
  • 个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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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3月3日,199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李永新同学向北京大学捐赠10亿元人民币,设立北京大学中公教育发展基金。这是北大建校以来最大一笔个人捐赠,也是最大一笔校友捐赠。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对北京大学中公教育发展基金进行管理。

    李永新应该取得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接受捐赠的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明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为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李永新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10亿元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明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该捐赠支出,李永新先生应该在2021年度扣除,并以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本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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