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新向北京大学捐赠10亿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吗
2021年3月3日,199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李永新同学向北京大学捐赠10亿元人民币,设立北京大学中公教育发展基金。这是北大建校以来最大一笔个人捐赠,也是最大一笔校友捐赠。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对北京大学中公教育发展基金进行管理。
李永新应该取得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接受捐赠的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明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为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李永新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10亿元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明确: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该捐赠支出,李永新先生应该在2021年度扣除,并以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本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