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不竞争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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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不竞争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记入“偶然所得”项目。
例如,2021年1月1日,A公司购买B公司并与B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三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张三承诺即日起5年内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对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A企业支付张三每年10万元不竞争款项,该款项属于张三“偶然所得”。A公司每年款项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