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衔接7部法律-解读《行政处罚法》之四
随着中国工商文明社会的到来,社会经济生活巨变,立法速度加快。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与时偕行,书写时代新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高度衔接。
一、与《行政许可法》衔接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五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执照”属于许可证件,因此,《行政处罚法》(2021)第九条在平移《行政处罚法》(2017)第八条规定时,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之规定纳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之中。
二、与《立法法》衔接
《行政处罚法》(2021)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在平移《行政处罚法》(2017)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时,分别用“国务院部门规章”取代“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用“地方政府规章”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提法,与《立法法》的提法契合。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者,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因而,《行政处罚法》(2021)第十三条在平移时,取消《行政处罚法》(2017)第十二条第三款:“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之规定。
三、与《民法典》衔接
《行政处罚法》(2021)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五条平移时新增加“未成年”一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相衔接。
四、与《刑事诉讼法》衔接
(一)将《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规定引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者相似度极高,所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法》证据还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处罚法》有“现场笔录”。
现行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证据主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1号)。从2021年7月15日,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查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均明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采用证据排除法。证据排除法是指将不符合规定收集的证据给予消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衔接。
(四)引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说法。《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均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诉讼法》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等提法,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此,《行政处罚法》(2021)给予采纳。
五、与《行政强制法》衔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中,“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是在平移《行政处罚法》(2017)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时增加,这一规定,与《行政强制法》高度契合。
六、与《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衔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将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分”改为“政务处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的名称就是“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法》(2021)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三条在平移《行政处罚法》(2017)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二条时,分别将“行政”删除直接用“处分”。当然,也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2021)与其他法高度衔接,将成文条款广为吸纳,力争打造成“良法”。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描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也是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应当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