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如何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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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9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9号 )第一条规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时有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至0.8分钱。《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湖北作为水资源税改革非试点省份,按调整后标准缴水资源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第一条规定,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例如,2020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水电站累计发电量1118.0亿千瓦时。则: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实际发电量×征收标准=1118.0×0.005=5.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