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得到明确--解读《行政处罚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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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一部法律要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来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九次两次修正。均没有明确“行政处罚”是什么?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个概念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接下来的条款,进一步展开。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十四周岁是行政处罚的对象的重要节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凡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特殊人群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减损权益的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