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下,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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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可能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关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创投企业可能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当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入“股权转让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王五,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本年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王五“股权转让所得”,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0×20%=20(万元)。
假设创投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财税〔2019〕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如果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王五对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100万元,可以抵减70万元(=100×70%)后,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100-7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0×20%=6(万元)。
如果王五对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150万元,可以抵减105万元(=150×70%),当期不足抵扣5万元(=100-105),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该转让项目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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