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涉及至少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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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企业可能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至少涉及3种类型:
当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记入“经营所得”项目。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张三,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上年整体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张三“经营所得”。
当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取得的所得,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入“股息红利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李四,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本年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李四“股息红利所得”。
当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入“股权转让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王五,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本年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王五“股权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