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创投企业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关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关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企业可能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所得。其中,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当创投企业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记入“经营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张三,2020年4月从创投企业上年整体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张三“经营所得”。假设张三有综合所得,则:
应纳税额=全所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0×35%=35(万元)
假设张三没有综合所得,按财税〔2019〕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可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假设2019年张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共1万元。则:
应纳税额=全所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0-6-1)×35%=32.55(万元)。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